“庆父不死,鲁难未已”与死刑适用/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50:05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与死刑适用
钟建林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是一句成语,意思是“不杀掉庆父,鲁国的灾难不会停止。比喻不清除制造内乱的罪魁祸首,就得不到安宁”。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又是一则历史典故,出处为《左传•闵公元年》中的“不去庆父,鲁难未已”。故事概要:周朝的诸侯鲁国第17代国王鲁庄公姬同的三个兄弟中的庆父十分专横,与鲁庄公的妻子哀姜勾搭成奸,先后害死后国王姬斑及哀姜妹妹的儿子鲁闵公姬开,野心越来越大,打算自己做国王,最后被鲁庄公的弟弟季友处死,拥立姬申为王,从此鲁国才平静。
在革命战争年代,“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曾被用来强调对敌斗争要除恶务尽。毛泽东同志曾在《南京政府向何处去?》一文中说道:“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战犯不除,国无宁日。这个道理,难道现在还不明白么?”
在如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则对死刑的适用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现代法治的角度,从字面上就可看出,要庆父死,就是要对庆父适用死刑。为什么要对庆父适用死刑,是因为如果不将庆父处死,那么庆父将会继续危害社会,“鲁难未已”,因而必须从肉体上彻底消灭庆父。
这就为到底应当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指明了方向:死刑适用对象本身必须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证社会不再受其危害,除了从肉体上消灭之再无他法,因而不得不对其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上述法律规定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对象,仅仅是指“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规定了“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表明了限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立法倾向。
又如何理解其中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这也可以参考“庆父不死,鲁难未已”这一典故: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那么该犯罪分子就极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反之,如果该犯罪分子并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既包括主观上不会继续危害社会,也包括客观上不能继续危害社会,那么就应当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可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以观后效。
《刑法》如此规定,彰显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目的。因为,死刑毕竟也是一种对于人身的暴力,虽然披上了代表国家和法律的外衣。
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必须严格适用:可判可不判的,应当坚决不判死刑;可执行可不执行的,应当坚决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行文至此,鄙人对某些人说的死刑适用要“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就实在难以理解了。何为“人民群众的感觉”?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是否判处死刑的依据,会不会造成随意扩大死刑适用的倾向?
总之,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参考“庆父不死,鲁难未已”这一历史典故,切实严格死刑的适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金援助;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提供本金总数相当于一亿美元的援助(¥100000000)(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为在执行时,对于项目所发生费用的支付,拟以本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先于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进行支付;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第3.02节的最后一句话,是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贷款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银行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的含义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和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b)“地方出资工程”系指江苏省湖西、武澄锡引排工程,浙江省及上海市红旗塘工程,浙江省东西苕溪防洪工程,江苏及浙江省杭嘉湖北排工程,上海市拦路港工程。
  (c)“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根据该协定3.01节(b),由水利部及项目省签署的协定。
  (d)“项目省”系指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
  (e)“移民计划”系指对住所,收入来源或生计受到项目影响的人们进行重新安置及补偿的计划,日期: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f)“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账户;
  (g)“TBA”系指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部的一个单位和其任何后继者或一个实际上发挥同样作用并履行同样责任的团体。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7280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800000)的信贷。
  2.02节(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借款人应为了本项目,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协会可以接受的一个银行开设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ii)按计承诺费之日前六月三十日那天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的那一年。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交付。
  2.07节 (a)对于下述(b)、(c)段,借款人从二00三年五月一日始至二0二七年十一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在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包括当期的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太湖流域管理局本着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及与之相一致的恰当的行政、财务、工程、水质及防洪管理条例执行该项目,应及时提供并促使项目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所需的其他资源。
  (b)不局限于本节(a)段条款的规定及借款人与协会另外达成协议:
  (i)借款人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规定的“执行方案”,通过太湖流域管理局实施此项目;及
  (ii)借款人应促使水利部及项目省之间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应令协会满意:(A)各省要同意,本着勤奋、效率的精神及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水质、防洪管理条例,协助太湖流域管理局实施与其省相关的该项目内容及地方出资工程,并及时提供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B)各省要建立并保持本协定附件4第B.1段规定的项目管理组织。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保持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足以充分反映其业务、资源及费用的记录及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在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做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及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信本节(b)段所指的年度审计包括此类记录和账目,且确信该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如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如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
  (b)借款人根据本协定附件4第C.1(a)段,已成立了“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及
  (c)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
  6.02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执行协议》已得到协议各方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将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卡奇
    (签字)              (签字)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2008年10月13日以粤交运〔2008〕967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规范道路运输从业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培训与考试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正副总经理、正副经理、正副站长、正副校长等管理人员。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地域性较强的从业资格考试编制考试题库,经省交通厅审定后,纳入到统一的题库管理,并由考试系统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组成考试题目。

  第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考务组织系统应当与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联网,考职人员应当参加省交通厅组织培训考核,机构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保证考试质量,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从第一个科目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顺延一周年。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完成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八条 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按照不具备申请资格处理,并作不良记录存入档案;已参加考试并已通过资格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撤销相应证件。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保持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相一致。

  第十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推广使用管理系统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全面应用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逐步实现从业人员资料信息、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广东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变更服务单位的,由原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转籍通知书并托付封存的纸质档案;申请人持同意转籍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报送新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人员到广东省从事相关职业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新从业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从业资格档案,由受理机关保存其档案资料,换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业资格档案需迁出广东省时,由本省换发证件机关收回换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在变更手续办结30日内出具迁出证明,把其档案移交至户籍迁入地或者服务单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或者持外省(区、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到本行政区域申请从事城市公交或者客运出租职业的从业人员,增考地域服务知识科目。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聘(雇)用持相应类别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人员,并定期将本单位(企业)从业人员相关资料、信息整理造册,备交通主管部门查验或者按照要求定期通过全省统一的网络系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交通厅报送本市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或者从业资格档案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换发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各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专家库和考核员信息库,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