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保全的实践分析/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54:16   浏览:9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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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的实践分析

王春胜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几乎都规定有财产保全内容,我国也不例外。惟一不同的是财产保全制度在我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中,财产保全是以诉讼保全名称作为一节规定在普通程序里。根据十年的试行经验,新《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保全改为财产保全并从则提到了总则部分设专章加以规定。应当说现存立法例更能显示出立法的科学性和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性。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主动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
  财产保全制度的动作并不具有随意性。它的发动和动作是有一定条件的。其基本条件是:第一,确有实施财产保全的客观需要。即是说不采取特殊的保全措施,即使今后形成了判决,它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缺乏实现的物质基础。这种客观需要的形成或者是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所谓“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是指实际控制着标的物的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对该标的物转移、变卖、处分、隐匿、毁损;如房屋占有人改建房屋;涉外民事经济案件中外国当事人将其船舶或飞行器驶离国外等。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除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原因,如风雨侵蚀、日晒雨淋或者标的物本身可能的化学反应等使该物体发生质变。第二,要有人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权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也应当包括仲裁中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仅指尚未起诉但准备起诉的人;只有在必要时人民法院才能成为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动都。我们认为,在民事审判改革的今天,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的职权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最好不要直接去发动财产保全制度。
  实施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遵循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或即将起诉后所指身体的某项具体财物。例如,利害疯长系人或当事人双方对一“奥迪”牌汽车实施保全,而不能对其他汽车实行保全。如争议的是金钱则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当。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被告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时。即是说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规定他可以在起诉前身体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常见的有诉讼前扣押船舶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之点是,二者均系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动因、措施乃至程序几乎都是一样的。不同之处有四:其一,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其二,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诉讼系属之后。其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民事诉讼法》第93条和9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从法律的用语看,“应当”与“可以”是有较大区别的。其四,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最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则实施保全措施。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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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5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做如下决定:

一、加强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收购(回)、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遵循切实保护耕地和“从严控制,适度发展,限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实行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保障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二、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市政府储备地、各类园区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划拨地以及其它需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统一纳入全市用地计划管理。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控制投放总量,优化用地结构,把握供地时序,确保对土地市场的有效调控。

三、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严控制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对政府扶持的工业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建立房地产用地楼面地价体系,推行按楼面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办法。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其它土地收益金应当依法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禁止以实物地租冲抵土地出让金,禁止以政府债务直接冲抵土地出让金。

四、规范对划拨土地的管理。

(一)对具有经营性质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不再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以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由受让人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取得成本给予适当补偿。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土地出让金使用返还用于安置职工等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四)因实施城市规划需占用划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适当补偿。

(五)未经依法批准,禁止以划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建、联营等形式非法转让交易。

五、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下列土地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以出售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

(五)人民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因企业收购、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

(七)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联营合作建房;

(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推行政府收购制度。对于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及转让土地不符合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严格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因实施城市规划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八、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用地容积率。凡需进行拍卖、转让以及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的,由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用途、项目规划技术指标等内容。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九、加强对司法查封、协助执行过户土地的管理。

(一)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其价值应相当或低于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债务。

(二)市人民政府已下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通知书的闲置土地,人民法院暂缓处置。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处置。

十、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土地使用权交易转让条件。凡达不到投资总额25%的土地一律不准转让;对超过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和欠交地价款的,不予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对企业要求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土地、税务、工商部门要严格审查,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出让土地的动态监测和后续管理,凡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土地闲置或构成违法用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查处。

十一、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