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的诉讼成本效益分析及应对措施/郑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5:32   浏览:8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轻伤害案件的诉讼成本效益分析及应对措施

郑锴


目 次
一、序言
二、刑事诉讼成本效益的涵义
三、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及成本效益分析
1、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2、轻伤害案件的成本效益分析
3、对现行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的检讨
四、提高轻伤害案件诉讼效益的应对措施
1、国外立法例
2、适合我国国情的效益提高措施
五、结语

序 言
“成本” 、“效益”原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随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兴起,“成本” 、“效益” 才逐渐被引入法律科学领域,并成为法律制度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正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克曼所言:“这种思想路线(指运用成本效益原理解释和评价法律制度的思想路线-笔者注)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一个法律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而产生的收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性的评价。这种分析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它常常揭示出,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不大相同。所以,只要不把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库误用,而是理智的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①
就整个社会而言,随着各类案件数量和复杂性的增加,司法资源的紧缺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犯罪属于严重侵犯公民和社会国家利益和秩序的行为,而且具有隐蔽性、过去性和犯罪分子的隐匿性等特点,因此,国家要大力打击刑事犯罪就必然导致司法资源的高消耗。然而,由于现代社会犯罪现象的不可消除性,社会对安全的需求也呈不断增长趋势。正是在司法资源紧缺与社会需求无限的挤压下,刑事诉讼的成本效益理念才逐步凸显出来。


刑事诉讼成本效益的涵义
刑事诉讼的“成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以及维护人权而支出的人力和物力。它包括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刑事诉讼中的成本效益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文所谈到的诉讼成本仅指国家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具体包括:侦查机关为破获案件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检察机关为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审判机关为审理案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执行机关为执行刑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而刑事诉讼的“效益”是指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办理刑事案件和参与诉讼活动中司法资源的消耗与国家、社会与当事人的整体权益的保护之间的比例关系。诉讼效益包括在同样多的司法资源耗费即诉讼成本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处理的案件量;准确处理的案件在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的评价结果,等等。
要分析刑事诉讼效益,就必然涉及到刑事诉讼效益的结构。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效益结构包括诉讼成本和犯罪成本,体现为这二者的比例,即:
犯罪成本(Y)
刑事诉讼效益(X)=————————
诉讼成本(Z)
诉讼成本(Z)是指处理每件刑事案件所平均耗费的司法资源,它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三个方面,即:
Z=司法人员的个案劳动力投入+办公设备个案损耗+办公经费个案投入
而:
个案劳动力投入=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个案平均工作日
设备个案损耗=办公设备价格×个案平均工作日/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
经费的个案投入=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个案平均工作日
那么,该公式又可以演变为:
Z=[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办公设备价格/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 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 ×个案平均工作日
为表示方便,不妨将[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办公设备价格/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 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设为A,即Z=Aⅹ个案平均工作日。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加强对办公设备的维护,才能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得以增长。
犯罪成本(Y)是指行为人实行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其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发案侦破率+正确惩罚率 ②
Y=———————————————
逃脱惩罚率+错案率+再犯率
从该公式可以看出,只有加强侦破和追诉、审判力量,提高惩罚、改造的效果,才能提高行为人的犯罪成本从而使刑事诉讼效益得以提高。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析不可能将所有影响诉讼效益的情况考虑进去,只能将比较主要和关键因素加以分析,而将其他情况概括到诉讼效益的整体评价中去。

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及成本效益分析
轻伤害案件是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致使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③的案件。笔者拟以朝阳区检察院起诉处2001-2003年办理的轻伤害案件为基础,对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及成本效益进行简要分析。
2001-2003年朝阳区检察院共收故意伤害案1838件,占全年收案总数7300件25.2%,其中轻伤害案件971件,占总收案数的13.3%。在这些轻伤害案件中,共审查起诉轻伤害案件885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871件;从判决结果来看,有343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35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87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88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也就是说,有47.8%的轻伤害案件被宣告缓刑。④结合具体案情,轻伤害案件有如下特点:
1、数量较大,情节简单,事实、证据比较容易查清,行为人往往供认不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符合批准为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性质的确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死亡的抚恤标准发给( 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标准的计发,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1989年8月4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乌鲁木齐市区、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新政发〔2000〕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鲁木齐县大湾乡划归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管辖,二工乡和地窝堡乡划归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管辖,大湾乡仓房沟村和二工乡九家湾村(不含八队)划归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管辖,地窝堡乡河南庄子村划归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管辖。

  二、将乌鲁木齐县七道湾乡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芦草沟乡水磨沟村划归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管辖,七道湾乡卡子湾村划归东山区管辖。

  在行政区划调整中,你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