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艺术中的法律精神/齐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4:24:53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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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艺术中的法律精神

齐汇


这是一个灯火阑珊的夜晚,喧闹、迷离、躁动与激情充斥着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闪烁的霓虹映在城市路人的脸上,伴着几许郁闷忧郁的神情,夹杂着几许发泄欲望的冲动。我也是这样一个城市人,但却偏偏选择了寂静与孤独。驻足湘江之畔,徜徉岳麓之颠,静静地看着城市的灯火,感受着现代城市建筑的艺术魅力,并不知不觉由此伸发开去,将混乱的思绪游走于建筑的艺术与法律的精神之间,试图在感性与理性间找到一个契合点,将其二者融合。在此种比较的视野中,妄图在法学研习之路上另辟蹊径,寻找一种新的视角来审视法律内在的逻辑平衡和结构价值。
一、凝固中的运动
说到建筑的美,人们常常以“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一语冠之。的确建筑的形式语言和音乐十分的相似,他们在时空上都强调对称性。建筑立面上的门和窗是音乐的节奏和音符,建筑的形式语言和音乐的语言一样,在表意上都强调一种朦胧的状态,而非直露的表白。但是建筑本身却并非凝固之状态,建筑的存在,建筑的功能,以及建筑的审美,在更高的层次上具有自身的精神向度,呈现出一种四维空间复变的态势,一种拓扑结构。建筑艺术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不断地获得新的生命。在人类对艺术的鉴赏和诠释下,看似凝固的建筑重新被激活,古老的巴提农神殿、精美的黄鹤楼也在此种激活中具有了新的时代的意义和价值。这种凝固中的运动价值与法律的价值有着惊人的相似。篆刻在黑色玄武岩上的《汉谟拉比法典》距今已有2700多年,但是如今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我们依然对于这部人类早期的行为规范赞赏有佳。《法国民法典》颁布已有200年,但是其基本的原则和精神并没有因为凝固的法典文字而被禁锢,而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在法律的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
二、在开放与闭塞之间
建筑作为一门艺术和工程相结合的学科,其自身内部是无法达到一种自给自足的完满状态的,其必须有结构力学和人文精神双重支柱的支撑才能不断的深入发展。随着人类科技的突飞猛进,近年来诞生了一些新的建筑学名词,诸如建筑经济学、建筑生态学、建筑论理学、绿色建筑等。其中美国设计室奈特设计的流水别墅和美国皇家女子学院教学楼钢架与山坡融合的设计堪称新时代生态与绿色建筑的代表之作。反观法学又何尝不是此番景象呢?法学研究在开放与闭塞之间徘徊。有的法学家认为法学自身的方法论和价值取向就完全可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一切问题。这种思想在法学的历史发展中长期以来都占有极其显赫的地位。随着近代科技的发展与更新,人类的思想意识形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交流与融合的思想观念融入每一个现代人的大脑。随着经济学、社会学、生物学等等学科的兴旺发展,法学本身正在一步一步地被这些学科所介入,由此便诞生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等分支学科,以及这些学科所具有的独特的研究方法。其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法经济学专家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法社会学者庞德教授,德国的柯茨教授等。
三、民族与地域的差异
德国文学家歌德认为:“凡是把许多灵魂团结在一起的就是神圣的。”自古以来,每一个民族都有他们的精神支柱使人们团结在一起。中国是文明古国,建筑经历了几千年的改革和发展,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具有独特文化的传统。在秦帝国时期修建的万里长城,蜿蜒于峻岭之上,千百年来抵御着异族对中华民族的入侵,它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在遥远的北欧,一些传统的建筑多为尖顶,这与冬天当地积雪有关。受当地建筑材料的制约,用木材构筑的屋顶承受不了积雪的重压。所以屋顶有大坡度使得积雪不至于在房顶较越积越多。虽然今天在建筑材料领域早已经有了坚实的新材料,但是北欧人依然保留着他们建筑的这种固有风格。
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家之间在经济、文化、艺术、法律、科技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将有可能导致世界范围内的趋同。后现代主义的建筑思潮强调国际型(International style)建筑。但是俗话说:“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在法学领域中,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萨维尼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其语言、文化、民俗和习惯一样具有民族特征,并随此民族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亡。”法学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历史演进过程。从法学诞生之初她就一直带有浓厚的地域特征和民族的情节。而作为建筑这样一门神圣的艺术,这种民族的特性越发突显其重要性。地球上存在多种民族和文化。便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观念与精神向度,不可使用统一的建筑理念来统一全球建筑。
四、建筑散发出的法治精神
每当漫步于清华园中,都不由得将眼光游离于各色的西洋建筑之上。有德式的清华学堂,有美式的大礼堂和图书馆,苏式的主楼还有各个院系的系馆。在所有这些建筑中,我最喜欢的还是清华大学的明理搂。明理搂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院楼,共有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明理搂的建筑以 “方与圆”作为基调,在建筑物的顶部和大厅内均有方圆组成的标志性图案。明理搂的正面有8根很粗的准罗马柱,象征着法律的神圣与威严,同时也寓意法律是整个社会行为秩序的支柱和保障。每一个来到法学院的人,不论您是平凡的百姓还是著名的学者,甚至国家主席,只要到法学院都必须上十几级台阶,以表示对法律的敬畏。明理搂的设计,散发着一种民主与学术的气息,每个老师都有一间专属于自己的办公室,在一方狭小的书斋中,潜心研究法学的真谛,传播理性的思维,阐述正义的理念。
建筑中散发的法治精神不仅仅表现于法学院的建筑中,同时也体现在各级法院的办公大楼之中。近年来,由于国家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任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各级法院的办公大楼也相继盖起,改变了先前法院办公楼破败残旧的景象,法院的威严至少从外部的硬件形象上得到了体现。各级法院的办公楼几乎都有准罗马柱式样的标志,而且也都有很多节数的台阶,期间的道理和清华明理搂的设计理念具有共同的特征。但是,法院建筑的内部设计却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有的法院在门口摆放石狮子,以此来标榜法院的威严。还有的设有直立的军警,乍一看还以为是什么国家军事秘密机关。法院建筑的主要作用是为解决民间纠纷提供场所,经济和法制越发达的地方,法院往往会在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法院的建筑外观既要使民众感到法律的威严,又要具有亲和力,让百姓感觉通往法院之路并非危险,去躺法院只不过是百姓生活中的平常事。应此,在法院门口摆放石狮子是不可取的。在法院大楼的内部,院长、副院长往往都有自己单独的办公室,而一般的法官却要住“集体宿舍”。这种编制有似于行政机关办公室的设置方式,不能体现法官的独立地位。哪怕办公室小一点,也都应该保持每个法官有一间专属于自己的办公室啊。

以上是本人对于现代建筑艺术与法律精神之间的关系的一点点粗略断想。思绪间的混乱与非连续性充满了整篇文章,由于知识的缺乏无法将建筑与法学这两门高深的学问糅合成和谐的整体。只能在一些初步的表象和宏观的视角加以评述,也算是对自己近期来思考的一点点总结。其实,建筑艺术中最为原始和本质的美是建筑的平衡,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各各时期的建筑,几乎无一例外的坚持着这一基本的设计思路。建筑中“人字形”的屋顶象征着一种制衡与博弈的思想,而这种相互制衡、相互博弈的思想在法学的研究、设计、实践、运用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这种“人字形”的结构不仅仅体现于实体法中,在程序法中亦是表现的尤为明显。现代法治的存在与发展的整体形态是一种类似于“人”字形之结构。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极力的强调私权神圣,使得人字结构之一方过于强大,最终导致法治的失衡。在后来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阶段,人们为了极力的消除这种失衡的影响,通过各式各样的立法从而逐步地确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意思自治加以制衡。从而共同构建私法体系之和谐与稳定之结构。
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此种工程构建着人类社会一定局域内的行为规则、人们的思考方式和生活状态。建筑同时亦是一种工程,构建着人们的居住空间和心理状态。但是建筑由于其固有的性质,使其越来越具有了文化的气息和艺术的气质,现代建筑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为人们提供生活、办公的场所了,而已经成为了一个城市品味的象征,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的标志。法律是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建筑是工程学科中的社会科学。罗马人给德意志皇帝留下了一句古训,那就是:统治意味建筑与颁布法律。可见法律与建筑的兴衰对于一个国家兴衰的决定作用。欧洲城市建设又与法律的完善联系在一块。科隆大教堂建设历经600年,几十代人按照同一个设计方案去做这一代人该做的事,而不是去否定、推翻上一代人的思路;荷兰人有钱可以购房,但房子的外装修改造并不是你自己说了算,而必须依法由政府按市政建设的统一规划审核,连施工都要由政府核定的有资质的企业来进行,房主不能各行其是。在欧洲,一个城市的建设规模、建设规划一经议会通过,谁也不能改变。建筑与法律就是这样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两大轮子。
思绪依旧在混沌中激情的飞扬。放眼城市的夜空,人类在创造了无限文明的同时也书写了各种惊人的历史。建筑是历史的活化石,法律是历史的情侣表,它们分别以各自的方式将人类历史和文明加以固定,加以诠释,加以表达。我们要感谢建筑,同时也要感谢法律,因为有了它们的交相辉映,使得人类的理性之维与情感空间如此的丰富多彩,魅力四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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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5〕24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31日



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
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全力打好国企改革攻坚战的精神,确保完成全年国企改革任务,按照市委的要求和推进国企改革工作的需要,成立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有企业改革督导组。现制定督导组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督促检查国企改革工作,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以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干部职工积极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督导组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督查和指导:

  (一)中央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总体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中央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否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改革的重大意义是否宣传到位,为广大职工所充分认识与了解;改革的各项政策是否结合各企业的实际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

  (二)企业改革进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全市年初下达的企业改革计划,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的改革进展情况。对未达到改革计划进度的企业,逐户会诊、找准症结、强力推进,限时完成改革任务;对于正在积极实施改革的企业,要督促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政策,协助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对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区,要帮助抓好收尾工作。要切实督导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责任制,对于改革领导机构不健全、改革目标和任务不明晰、执行改革计划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企业改革的规范化程度。要依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与各项政策,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的实际,认真检查企业在改革各阶段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对处于改革准备阶段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宣传工作是否到位,企业资产、人员、债务等基础情况是否清楚,改制取向及改制预案的制定是否正确和符合实际等;对处于改革启动阶段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提交审核的文件是否全面,改制模式是否清晰;对正在实施改革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改制方案落实情况、产权交易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及企业在改制进程中的稳定状况等;对处于收尾阶段的改制企业,要重点检查原企业终结程序和新企业运营情况等。

  (四)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各地区、各部门改革环境的检查,了解掌握劳动、土地、房产、规划、财政、教育、卫生、公安、国资等综合部门所承担的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帮助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解决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对市委、市政府授权的有关事宜可现场处理解决,不必层层上报。对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为督导组工作开“绿色通道”;对推诿扯皮甚至顶着不办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改革中的各种困难,充分发挥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克服“等靠要”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二、督导组的组成

  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督导组工作由史文清、王颖、方存忠同志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具体划分为八个督导小组(督导组成员、联络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督导一组由史文清、许桂芝同志任组长,王莉、朱海、杨学春、赵洪波、高大伟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杨晓新、张博、常玉春)。负责市粮食局、市房产住宅局、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投资集团、哈供排水集团、哈建工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二组由王颖同志任组长,老孝国、曲磊、何小菲、胡淑芳、席长青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黄湘倚、盛祥君)。负责哈进出口集团、市城投集团、哈开发区、哈物业供热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三组由方存忠同志任组长,王璞、吕玲义、孙青林、张晓宁、滕茂行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许耀才、陈立刚)。负责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延寿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四组由朴逸同志任组长,于沐琳、石永明、张晓侠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李岩、程向红)。负责市教育局、动力区、平房区、呼兰区、宾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五组由淳于永菊、张振藩同志任组长,吕桂华、刘传新、张天波、梁三基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张宇星、张索明)。负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的督导工作。

  督导六组由王华放、杨亚光同志任组长,王英波、刘晓东、周絮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于波、田玲璐)。负责巴彦县、依兰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七组由王大伟同志任组长,冯德让、严玉平、徐淑芳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孙家平、彭秀琦)。负责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林业局、哈渔业集团、市牧业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八组由聂云凌同志任组长,边洪霄、李成栋、俞滨洋、徐松丹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栾永刚、韩旭明)。负责市交通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的督导工作。

  综合督导组由丛国章同志任组长,冯德让、朱海、孙克非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陈永昕、徐志越)。负责沟通协调与综合材料的起草、把关等工作。

  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担负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三、时间安排

  督导组自2005年8月起开展工作。8月1日下午集中培训;从8月2日起用一周左右时间分小组进行集中调研。各督导小组每月至少保证2次集中督导,日常督导工作自行安排。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交通部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1990年3月7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渡口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渡口,是指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连通水域两岸的公路,专门供运送机动车辆(包括同时搭载人员)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应设施,包括渡口的引道、码头、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公路渡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上的公路渡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上的公路渡口,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上的公路渡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公路主管部门可授权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渡口。
第四条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在一般情况下不宜设置渡口;县道、乡道上设置或迁移渡口,应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和航道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渡口的设置或迁移,由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公路渡口应根据其规模、形式和渡运量,设置相应的管理单位,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并可根据管理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渡口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 公路渡口应根据其形式、渡运量、水域情况和车辆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和配备渡船,设置必要的标志、助航导航设施、通信设施、安全消防设施、救生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的标准。
第七条 公路渡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八条 公路渡口应设立明显的“渡口管理区”标志,并设置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渡口守则》或《过渡须知》标牌。渡口管理人员应当向过往人员宣传安全渡运知识。
第九条 公路渡口的渡船,必须经港航监督部门登记和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证书或文件的,才能投入渡运。未经登记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渡运。
第十条 公路渡口应建立健全船舶维修、航前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航行、交接班和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一条 公路渡口渡船的驾驶、轮机人员,须经港航监督部门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后,才能上船工作。
第十二条 公路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渡船及船上人员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渡口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渡口的养护。冬季应及时清除引道、码头和渡船上的冰雪;汛期或潮汛退水后应及时清除淤积泥砂、杂物和其他碍航物。
第十四条 公路渡口管理人员应科学地组织渡运,合理安排运力,提高渡运效率,尽量缩短车辆和人员待渡时间。
第十五条 车辆和人员过渡,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在渡口管理区域内应低速行驶,根据渡口管理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地点候渡。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救助指挥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客运班车,可在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下优先过渡,其它车辆按抵达的先后次序过渡。任何车辆均不得争道抢渡。
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将制动、转向系统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驶上渡船。
第十六条 装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或重型车辆过渡,须事先征得渡口管理单位和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后,才准过渡。
第十七条 当载有易燃、易爆、易腐、易挥发、易污染及其它危险品的车辆过渡时,应尽量远离其他车辆停放。车辆驾驶人员须向渡口管理人员出示主管部门签发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渡口管理人员应视情况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安排渡运。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与客车同时过渡;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过渡。
第十八条 公路渡口的渡船应严格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装载,并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严禁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水线。渡口管理人员应严格控制荷载分布,保持装载平衡,确保渡运安全。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公路渡口,随车人员应下车过渡。人员下车后,车辆才能驶上渡船。车辆驶离渡船后,人员才能上车。上船时先车辆后人员,下船时先人员后车辆。每轮次客、货车辆应保持合理比例,并使船舶甲板留有足够的位置供人员安全站立。车辆驶上渡船后,驾驶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待渡船到达对面码头并安全停靠后,再依次驶离渡口区域。
第二十条 公路渡口一经开渡,不得随意停渡。但遇浓雾、大风、暴雨、洪水、急流以及河床变迁等情况,危及渡运安全时,公路渡口管理单位有权发布公告停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渡运或徇情渡运。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河流上,公路渡口的渡船和其它航经渡口的船舶均应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严格遵守避碰规则,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未经允许,其他船舶不得随意在渡口码头停靠。
第二十二条 当渡口发生交通事故时,渡口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在引道、码头上发生的事故,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在渡船及其跳板上发生的事故,须报请港航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渡口渡政管理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一部分。公路管理机构和渡口管理人员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破坏公路渡口设施和危害渡运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路渡口的管理实行以渡养渡的管理制度。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机构可对过往渡口的车辆征收过渡费。过渡费视同公路养路费进行使用和管理。过渡费票证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商税务部门后统一印制、核发。征费人员应严格按核定标准收费,不得索取额外报酬。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渡口码头、引道两侧修建永久性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码头、引道边沟外缘的间距规定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十六条 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导流坝、倾倒垃圾和随意压缩或扩宽河床,也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渡口管理区域内埋设水下电缆、管道、从事其他有碍渡口设施和渡运安全的活动,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渡口的码头、引道上摆摊设点、装卸货物、设置障碍。禁止随船叫卖和在渡船上摆摊。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管理和调度指挥,造成渡口管理区严重交通阻塞的人员和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和渡口管理人员应暂停其过渡。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责令恢复原状、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渡口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一月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渡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